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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

司法鉴定科前身是江门市司法精神疾病鉴定小组,于1989年成立,是江门地区首家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2005年8月,经广东省司法厅核准,将“江门市司法精神疾病鉴定小组”更名为“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拥有权威的鉴定专家团队,我所现有鉴定人十名,其中高级职称九名,中级职称一名。2005年成立至今,我所承担着江门、阳江和珠海等地司法机关委托的案件的鉴定工作,受案地域覆盖了包括江门、中山、珠海、佛山、茂名和阳江在内的多个地市。我鉴定所一贯本着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先进科学的工作态度开展鉴定工作,受到委托人和司法机关的肯定和好评,为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鉴定内容:

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法医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行为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及程度、事件与精神疾病的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为了保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国家法律规定:凡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的被控和收容劳教等人员如经司法精神疾病鉴定为精神病人,则其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和其它各种民事行为能力)就被确定为部分或完全丧失,也就意味着他们对其行为可以部分或完全不负责任;而刑事、民事和交通案件中的受害人如被鉴定为精神病人,则有权要求相应的补偿,并根据其精神、智能损伤程度定出相应的补偿级别;另外对被鉴定为精神病人的其它民事行为能力(如监护能力、作证能力、遗产继承能力等)则要受到相应的限制。

鉴定程序:

1. 凡涉及需要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由案件相关的司法机关、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填写委托书并确定鉴定目的后向我所提出鉴定申请;

2. 我所受理登记并根据日常工作情况10个工作日内安排具体鉴定时间并通知申请人;

3. 委托机关或委托人在提出申请后即向我所提交被鉴定人相关的鉴定材料,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提供主要案件材料的复印件,涉及交通案件的则提供责任认定书和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4. 我所按时安排两名以上有鉴定资格的专家对被鉴定人进行司法精神疾病鉴定,调查取证,搜集有关资料,必需的医学检查或现场勘检及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

5. 我所在3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进行综合评判、构思鉴定结果及依据,合议鉴定依据及结论,制作鉴定意见书,加盖本所司法鉴定专用章及鉴定人私章或签字,最后移送鉴定文书给委托人。

联系电话:0750-3509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