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采购市场调研及采购前需求论证公示(衣物清洗服务项目第二次)
作者: 总务科 来源: 江三院 发布日期: 2022/07/04 12:03:53
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就下列服务进行采购前论证,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报名:
一、采购项目名称、数量等
序号 |
内容 |
数量 |
单位 |
备注 |
1 |
衣物清洗服务 |
1 |
项 |
预算金额为80万元 |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三)响应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具有良好的信誉;
(四)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三、供应商报名需提交以下资料并加盖公章,资料完整方为有效报名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项目实施方案一览表;
(三)项目实施方案详细说明;
(四)供应商对业务代表负责事项的授权,业务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五)相关的生产、代理或经销资格证明(一级、二级授权),第三方公司除外;
四、报名时间及地点
(一)报名时间: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11日每天(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00-5:00。
(二)报名地点: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
五、论证时间及地点
资格审定通过后另行通知。
六、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50-3509390 冯生
附件:《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衣物清洗项目服务需求》
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衣物清洗服务需求
(一)项目概况:
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位于江门市蓬江区白沙街道胜利路161号,在职员工约520人,开放病床位共约1000_张,一年洗衣量约为79万件/年。
为了做好医院各项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医院安全和有效地运行,要求符合资格条件的社会洗涤服务机构为我院提供安全、高质的衣物洗涤服务。
(二)项目名称: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衣物清洗服务项目
(三)服务期: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年内。
(四)本服务采购项目范围是从采购人处接收衣物至清洗后移交采购人人的整个过程,投标人须按规范要求,做好衣物的收送工作。
(五)本项目的“衣物”包括:医疗织物、工作制服、病人服装、床单被套、毛毯。
基本要求:
1.1投标人须具备洗衣服务场所、各类洗衣设备齐全。
1.2投标人必须提供包括收送、清点、运输、洗涤、消毒、包装、检验、统计等与本项目相关的服务,同时必须保障采购人的正常运作要求。
1.3投标人必须保证所使用的洗涤原料无毒、环保,所使用的的洗涤用品和消毒药水具有产品合格证。
1.4投标人应具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环评证件。
1.5投标人定期进行操作场地及洗涤衣物的卫生检验,提供2021年度以内卫生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6 中标人应每半年一次(或按照市区级或以上行业标准规定时间)向采购人提供市区级或以上卫生防疫部门出具当年的衣物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印章(原件备查)。如采购人有疑问,则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机构,在双方工作人员在场监督下对衣物进行抽样检测。额外抽样检测每年不多于四次,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多于四次的额外抽样结果若达到行业洗涤卫生标准,检测费用由采购人负责;若相关检测报告或者额外抽样检测的结果不符合行业洗涤卫生标准,检测费用由中标人负责支付。若由于中标人工作质量问题或失误给采购人造成利益损害的,中标人应当赔偿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1.7配送方式:每天早上 8:30(时间)到达科室收取污衣,与科室做好污衣清点工作后,做好密封打包,最后用酒精完成消杀运走。完成清洗等处理后,次日早上按质按量对洁衣进行归还、配送,并与科室做好签名确认工作。
1.8.每天到污衣收集区,收集各科室紧急处理的污衣,清洗后送回科室,并与科室核对数量。
1.9中标人负责每次送洁衣的数量及品种依照实际送货数量及品种作登记,双方签名验收。
1.10 洗衣单、返洗单、衣物报废单、洗涤服务投诉单等一切单据均由中标人提供。
1.11 按时、按量、保证质量完成采购人交给的洗涤和配送任务,若因中标人的缘故导致衣物洗涤质量达不到正常卫生标准,而影响采购人衣物使用和供应,应在双方交接时提出并立即退回中标人免费回洗,填写返洗单,双方确认签名。次日送洁衣时一并送回。
1.12 采购人交洗涤的衣物,中标人除洗干净、干燥、叠好、熨平外,还要对有破损或无钮扣、缺带子的衣物给予免费缝补及补钉钮扣等工作。对失去弹力的裤子,更换橡筋。每月采购人报废总量限出洗总量的 5‰件以内。
1.13 中标人每月 5 号之前向采购人提交上个月的洗涤服务书面月报表。采购人收到月报表后进行核实确认,根据合同各种约定结算。
1.14中标人负责向采购人提供采购人每天收取、发送和返洗等数量统计表。包括合同到期或双方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知会对方。
2、 服务工作质量要求:
2.1 本项目布类污垢的分类:
(1)大气污垢:灰土、粉尘、烟尘、植物花粉、杂菌微生物等;
(2)人体污垢:人体分泌物,如血液、皮脂、汗液皮屑、尿垢、粪便、呕吐物、引流物等;
(3)工作环境污垢:手术后的血渍、药渍、病人卧床留下的油渍、药渍、墨渍等。
2.2 洗涤质量要求:
(1)针对不同的污垢成分应设固定专机分类、分档进行洗涤处理,根据肮脏程度采用不同的水温、洗涤剂、消毒液适量进行洗涤,确保洗衣质量。对于容易沾污的布类及部位(如:医护人员工作服的领口、袖口、前胸等部位)根据沾污程度应适当增加刷洗、 浸泡、清洗的强度;
(2)彩色衣物应单独分色洗涤,以防脱色、搭色;
(3)中标人应在将洁衣物送达前应进行洁净度自检,如发现局部未洗掉的黄迹、药迹、陈旧血渍、锈迹等,要取出来进行返洗,如因这部分衣物需要返洗延迟送达的,需登记科室和数量,反馈给采购人。
(4)已清洗好的洗涤物烘干后应按采购人要求熨平折叠,有破损的部位应及时缝补。
(5)工作人员的工服必须熨平无皱折。
(6)洗涤干净的衣物应按照采购人的要求进行分类包装,包装物由中标人提供。
2.3 洁净度要求
(1)符合医院织物洗涤行业标准,具体参照医院医用衣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WS/T 508-2016内标准执行。
(2)洗涤物的过水漂洗要透彻,避免因洗涤剂残留而出现泛黄变色或触摸布类表面有黏涩感;
(3)每年提供两次由卫生防疫部门对洗净衣物消毒效果的监测报告,达到相关标准,具体采样方法及质量标准参照“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WS/T508-2016”执行。
(4)洗净衣物要做到干燥、整洁、无异味、无臭味、无污渍、无血渍、无破损。
2.4 缝补要求
(1)洗涤衣物如出现缺失带子、钮扣或有破损的,裤子失去弹力的,应免费进行修补实在不能修补的,以书面方式提请采购人办理衣物报废;
(2)缝补针迹要求均匀、整齐;补钉的纽扣大小、颜色应与原来的纽扣基本一致,不可过大、过小或色差过大,纽扣、橡筋由中标人提供;
(3)破损衣物需缝补的,应在交接时向采购人提供补衣单,标明名称及数量,缝补时间不得超过2天。
2.5 洗衣房环境要求
(1)内部布局合理,分污染区、半污染区、清洁区,区域划分清楚并有明显的标志。 清洁区和污染区之间设置全封闭式实质性隔断,除分别开设通道供人员进出和物品由污染区到清洁区运送外,两区之间的空气不能对流。
(2)污染区为病人污衣物分检、清点、处理、清洗间;半污染区为医务人员污衣物(工 作服、值班被服)分检、清点、处理及清洗间;清洁区为洗净衣物晾(烘)干、缝补、 熨烫、摺叠、储存、发送间。
2.6 洗涤设备要求
洗衣机数量充足,可供医务人员及病人各类衣物专机专洗。
2.7 衣物的分类和洗涤消毒要求
(1)清洗衣物时的装载量不应超过洗涤设备最大洗涤量的90%,即每 100kg 洗涤设备的洗涤量不超过 90kg 衣物。
(2)采购人衣物需固定专机洗涤,不得与其他医院混洗以防交叉感染。
(3)病人衣物、医务人员衣物(值班被服、工作服)和医院织物必须分类和专机洗涤,不得混洗。
(4)一般污染衣物:包括医务人员值班被服、办公楼出洗衣物。其洗涤消毒方法:棉质衣物用1%消毒洗涤剂75℃以上温度(化纤衣物只宜40℃~45℃)在洗衣机内洗30分钟, 再用清水漂洗三次以上。
(5)传染性衣物:包括医务人员工作服、病人衣物、隔离室所有衣物和衣物收集袋。根据受污染的程度分为:无明显污染的传染性衣物、有明显血、脓、便污染的传染性衣物、特殊传染性衣物三类。其洗涤消毒方法分别为:
A、无明显污染的传染性衣物:用含有效氯500mg/L的消毒洗衣粉溶液洗涤30~60分钟,然后用清水漂净漂洗三次以上。
B、有明显血、脓、便污染的传染性衣物:在用热水洗涤前,先用冷洗涤液或1%~2%冷碱水将血、脓、便等有机物洗净,将该洗液煮沸消毒弃去,经清水漂洗后,再按第1条洗涤消毒。
C、特殊传染性衣物:指受特殊病原体污染的衣物,用特殊专用的污衣袋或感染性废物黄色塑料袋包装,有明显标识的衣物。先用1000mg/L含氯消毒剂浸泡消毒一小时,再按第1 条洗涤消毒,并指定专人、专机清洗。被朊病毒、气性坏疽污染的衣物按“医院医用织 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WS/T 508-2016”附录A执行。
2.8 洗衣房各区域流程的使用及工作要求
(1)设洁污人流、物流通道。人流由洁净通道到污染通道,物流由污染通道到洁净通道,顺行通过,不得交叉或逆行。
(2)工作人员严格按工作流程指引,做好防护措施出入各区域,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口罩、手套、帽子、隔离衣、水鞋或塑胶密封胶鞋等。
(3)各区域工人分工合作,不得在各区域随意走动,严禁由污染区未经更衣换鞋到清洁区,工作人员进入洗净衣物储存区,必须洗手、换入室清洁拖鞋。患有化脓性皮肤病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熨烫、摺叠衣物。
2.9 衣物晾(烘)干、熨烫、摺叠、储存要求
(1)对工作人员和病人衣物;一般污染和传染性的衣物洗涤消毒后要分区晾(烘)干、 熨烫、摺叠和储存,不得混杂。熨烫时干烫机底面温度不宜超过180 ℃以避免衣物损伤和过度缩水,同时要特别注意曾受或易受污染之处。发现仍有污渍需重新进行洗涤。
(2)医用织物应有专用烘干、熨烫、摺叠、储存衣物处,不可与其他衣物混淆。
2.10 衣物收集运送要求
(1)每天按时到医院收、送出洗的衣物,污衣需与科室进行清点,校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清洗后衣物按实际数量送回,不能丢失衣物。 如有损坏报废衣物,如数送回科室。
(2)收取污衣物人员须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手套、口罩、帽子等。
(3)上科室收送衣服时,必须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行酒精消杀,对污衣必须进行密封包装。
(4)特殊的污衣,如疥疮等具有传染性的污衣,必须用不同颜色的布袋打包放置在特定区域进行集中管理。
2.11 衣物收集运送工具配置要求
(1)装载采购人的污衣和洁衣所使用的袋(箱)应有采购人的全称或简称的明显标识, 不能使用其它医院的袋(箱)。
(2)各科室应提供3-5个衣物布袋,方便科室进行污衣打包的轮换。
(3)运送通道:必须按我院规定的洁污专用通道装卸衣物,不得交叉通行。
2.12 洗衣房环境卫生、运送工具的清洁消毒要求
(1)半污染区、污染区的清洁消毒:上班时打开窗户、保持良好通风,上、下午工作后用含500mg/L有效氯溶液拭擦物体表面及拖地一次后,用紫外线灯照射1小时,并做好相关登记记录。
(2)清洁区的保洁:上班时开窗通风,用清水擦拭桌、椅、工作台面、拖地一次,保持清洁。下班时关闭门窗,减少灰尘和风沙,地面再用清水拖擦一次。
(3)洗衣房的污衣物装卸手推车每日用10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洁净衣物手推车每日用清水进行擦拭。
(4)清洁卫生用具分区标识,分区使用,不准跨区,用后清洁消毒、洗净挂起晾干。设备、工具用毕后应保持清洁,置放整齐;不得随意放置,妨害观瞻及影响安全。
(5)洗衣房的洗衣池(机)洗衣后应消毒。洗衣房洗后处理区及清洁区应配备空气消毒设施并定期消毒。
(6)每月对洗后衣物、工作区空气、洗衣机门开关等部位进行监测。采购人将随时对监测结果进行检查,并在每年年底,将所有月度监测结果复印件交医院存档。
2.13 洗衣房人员要求
(1)工作人员上岗前体检(要求中标一个月内完成体检,并将员工体检资料交采购人保管),直接从事衣物洗涤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先进行岗前培训。
(2)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肠道传染病患者及病原携带者,化脓性或慢性渗出性皮肤病等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洗衣工作。
(3)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洗衣房工作制度及各种工作流程。
(4)工作前后,特别是处理了污染或具有传染性的衣物后,必须用肥皂流水洗手。
(5)污染区工作人员工作时应戴帽子、口罩、工作服、鞋,并及时更换,不得留长指甲。每日下班后淋浴更衣方可离开。
2.14 被服清点要求:
(1)清点准确,不遗失。及时处理少扣、少带等情况。
(2)各科室的被服分别登记和记录。
3、 其他作业规定:
3.1 中标人负责本院区的所有衣物的供应、调度、人员指挥及工作协调等,工作日志记录应交由采购人存档。
3.2 中标人指派的工作人员经采购人认为不适任或不称职时,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且在获书面通知 10 天内调换,中标人不得拖延。如发现违法、违纪和向院方人员索要财物事件等事件,必须立即更换人员。如有拾获财物、器械应缴交采购人管理单位依规定处理,不得侵占。
3.3 中标人的工作人员必须穿着统一的工作服(服装制作及费用由中标人负责)、配带工作证,于作业时间内,不得违反采购人的相关规定。中标人应缴交派驻人员名册(包含照片、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等基本资料)。
3.4 中标人的工作人员严禁在作业时高声喧哗、吸烟、饮酒或有违善良风俗行为的举止影响医院等事情。
3.5 采购人的环境及周边卫生,中标人应常保持清洁及宁静状态,并不得在采购人的处所内,从事任何违背政府法令的行为。
3.6 中标人为采购人提供服务所需的工具、材料等,由中标人自备,并自负保管及维修的责任。如发生毁损、遗失、失窃等事情,采购人不负赔偿的责任。
3.7 中标人在采购人场所作业时,应符合采购人相关院感控制制度,并不得影响采购人形象或业务运作。中标人在院区内执行污衣物回收作业时,回收车需加装帆布覆盖或用污衣袋装置污衣物,且不得任意将装载污衣的污衣车污衣袋随意放置于采购人走道、电梯口或任何空间。
3.8 履约期间如遇采购人召开承揽商管理协调会议,中标人应派有全权代理的人出席,以利双方沟通,解决问题。
4、 扣罚条款:
4.1 采购人提供所属院区床数及人员额数资料仅供成本估算作参考,履约应以实际床数及人数为准。
4.2 因中标人原因,造成洗涤物破烂、脱色,投标人应按2007年3月21日广东省洗衣洗涤行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第七条第(一)执行,即赔偿洗涤费的6-20倍。
4.3 采购人在履约期间如需抽查、检查中标人的洗涤设备及过程,中标人应无条件配合,不得拒绝。
4.4 中标人每季度对丢失的衣物按 2007 年 3 月 21 日广东省洗衣洗涤行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第七条第(一)执行,即赔偿洗涤费的6-20倍。
4.5 因中标人原因,导致发生院感事件的,由中标人负全部责任。
4.6 因中标人员工原因,损坏采购人所属的电梯、空调等其他设施设备,中标人必须照价赔偿;因中标人员工原因,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中标人负全部责任,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4.7中标人所提供的服务,未达到本项目基本要求时,相关罚款在当月洗涤服务费用一并扣除。
4.8 中标人违反合同要求的规定,未能达到约定的服务目标,或出现重大服务失误,采购人有权要求终止合同;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的,中标人应给予采购人经济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9 提前终止洗涤服务前 30 天,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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